
在先前發布的《香港公司 | 離岸收入豁免政策介紹與申請指南》中,我們為大家梳理了離岸豁免的基本框架與申請流程。為進一步回應客戶常見疑問,我們整理了在實際咨詢中具有代表性的問題,并由專家團隊作出清晰解答,供您參考。
Q1:我司在香港注冊,主要從事貿易業務,所有供應商和客戶均位于新加坡或馬來西亞,未與香港本地公司有業務往來。經審計的利潤是否需要向香港稅務局報稅?離岸貿易是否自動免稅?公司已合法注冊,是否還需申請離岸豁免?
A1:即使利潤來源于海外,也必須依法報稅。離岸豁免不是自動生效的,需企業主動向稅務局提交申請,經審批通過后方可免稅。公司在香港合法注冊,稅務局默認其利潤來源于香港。如要申請離岸豁免,需另行提出申請,以證明利潤確實來自境外。在提交審計報告和利得稅報稅表時,應一并遞交離岸豁免申請,并附上相關業務不在香港經營的證明文件。
Q2:我們公司不在香港實際運營,但過去五六年都沒有申請離岸豁免,現在還能重新申請嗎?
A2:一般來說從申請年度開始適用,如有歷史年度已繳稅款,但企業想追溯過去年年度申請離岸豁免的,可以聯系RICHFUL瑞豐的專家就具體問題具體溝通。
Q3:已申請離岸豁免,再申請香港稅收居民身份會沖突嗎?
A3:不沖突。離岸豁免與香港稅收居民身份是兩個獨立的申請,可同時進行。
離岸豁免針對的是某項業務的收入性質(如完全來自海外的利潤);稅收居民身份則是對企業整體稅務身份的認定,用于享受雙邊稅收協定待遇。
實踐中,很多企業會同時申請。例如,一家公司在香港有本地業務收入,也有完全在境外操作的業務收入,則可就境外部分申請離岸豁免,同時公司整體仍可申請為香港稅收居民。
若您對離岸豁免政策有更多疑問,歡迎咨詢您在RICHFUL瑞豐的專屬客戶服務經理或通過以下熱線電話聯絡我們。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!